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0%的目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加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抓好节能重点行业和企业,推进节能科技进步
围绕国家“十一五”期间重点节能工程,支持电力、纺织、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加大节能自主创新,以企业为主体,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节能和能源综合利用,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余热余压发电、集中供热、变频调速、系统能源优化等先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管理模式。
大力发展高效节能产业,特别是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鼓励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重点发展大功率变频器等高效节能设备,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抓好一批节能和清洁示范企业(项目),每年扶持10项左右节能重大技术推广、示范和自主创新节能项目。
推进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经贸局与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二、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
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项目。凡年新增综合用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新增用电1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由经贸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把项目的能耗水平作为招商引资项目预审的重要内容,凡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高于我市平均水平的要从严把关;经上级批准的高能耗项目,企业应当承诺产品延伸深加工,提高附加值,以降低单位能耗水平。
三、切实加强节能执法
经贸局是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能源监察和节能执法稽查。会同发改、质监、建设、统计、环保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节能联合检查和抽查,对于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企业,视情予以批评、通报;对达不到节能目标的企业,要限期整改;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质监局要强化对生产和流通领域能源类、节能类、耗能类和替代能源类产品的监管,建立节能产品质量公告制度,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根据上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设备和装置。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锅炉,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强制性能效标准的锅炉,逐步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进一步抓好小砖瓦窑拆除工作;确保完成关停小火力电机组的目标任务。
依法关闭整改无望的企业。对存在严重违法用能行为并拒不改正的企业、整改无望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四、加强电力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坚持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并举,加强需求侧管理,利用价格杠杆挖掘低谷用电潜力,推广冰蓄冷等负荷转移技术,鼓励引导城乡居民应用峰谷电价,促进用户用电负荷移峰填谷。加快电网建设,优化配电网供电范围。进一步推广应用无功补偿、电机变频调速设备,提高终端电压质量和功率因素水平。严格执行省有关高能耗企业差别电价政策。
五、严格建筑节能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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