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有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行为,保证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土地出让金的及时足额到位,经市政府研究,就市区(含开发区)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催缴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6年12月31日前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欠缴土地出让金的,采取以下方法清欠:
1、拖欠的出让金应当及时清欠,有实际困难的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分期缴纳到位,但受让方应作出书面承诺:2007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出让金必须达到总额的70%以上;9月30日前,缴纳的出让金必须达到总额的90%以上;11月30日前,全部缴清出让金。
2、2007年7月31日前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免收合同约定的逾期滞纳金;2007年8月1日至9月30日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合同约定逾期滞纳金总额的5%收取滞纳金;200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前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合同约定逾期滞纳金总额的10%收取滞纳金。
3、受让方未履行上述承诺的,7月1日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欠缴情况。10月1日后,在新闻媒体上再次公开欠缴情况。12月1日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没收合同定金。
4、受让方在6月30日前不作还款书面承诺且无还款实际行动的,7月1日后即进入清欠法律程序;受让方已作出书面承诺但在6月30日和9月30日两个承诺时段前无还款实际行动的,在新闻媒体公开欠缴情况后即进入法律程序实行清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