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兰溪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决定设立兰溪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人民币80万元,并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转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第三条 转化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 转化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农业科技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有条件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
第六条 转化资金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农业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农业科技招标项目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
(二)金华市级、本市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及其他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补助;
(三)组建省级、金华市级和本市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和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资助;
(四)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和金华市、本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及科技示范基地认定奖励;
(五)省级以上来兰挂职农业科技专家专项补助;
(六)科技特派员专项补助;
(七)组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公示等有关费用。
第七条 转化资金资助标准:
(一)被列入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按上级要求予以配套,配套经费实行一次性补助。被列入金华市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给予一定补助。被列入国家、省级及金华市级其他农业科技计划项目而且经费全部自筹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优秀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二)本市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项资助1-2万元,每年最多资助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