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
兰溪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县道: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及连接国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辖区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乡(镇)通往建制村、建制村际间及建制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是社会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农村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标准适度,安全畅通,多方筹资,建养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公路管理养护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有关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改善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和要求: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行车行人安全、舒适、畅通。采取正确的养护技术措施,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能力。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公路绿化符合要求。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三章 公路路政管理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及以上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及以上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村道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
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电力、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镇乡、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村道公路参照执行。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统一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道、乡道或使县道、乡道公路改线的,按照《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村道公路改线的,应事先征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上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经批准可通行装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四级(含)以下技术标准的公路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十三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即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
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村镇、开发区等时,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其他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开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章 管理养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公路(简称乡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工作范围,成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由分管领导任站长,并确定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一同对管辖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管理和考核。
为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建立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制度,协管员由养护管理站站长或农村公路管理干部兼任。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较大水毁修复、改善和专项工程等养护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