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6]10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强工兴市”战略,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和就业再就业长效帮扶机制。
(三)主要目标:2006年至2008年,全市新增城镇就业21000人;组织6000名城镇失业人员、24000名农村劳动力接受就业培训;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90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30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市性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加快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2、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实施“强工兴市”战略,加快经济开发区及梅江、游埠、马涧、女埠四个工业园建设,提高就地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
3、大力开发服务业和社区就业岗位。在镇乡、街道设立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发社区文化、就医、抚老、健身、配送、饮食等便民服务项目岗位和保洁、保绿、保安、保序等利民公益性岗位,开展辖区内的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4、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劳务协作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劳务输出。
5、继续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引导各类人员通过来料加工、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等形式实现就业。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6]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下列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
2、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制的行业同上),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已核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统筹解决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问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本人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失业人员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经物业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出具同意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其它个体经营的,可凭规划、建设、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核批的临时商业用房和占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合伙者不超过2万元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额度给予贷款。对利用上述二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对于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和跨地区实现就业的给予补助。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养殖业、种植业、合伙经营的凭相关材料)给予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的,凭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500元的就业补贴。
对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给予扶持。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月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凭《来料加工劳务协议》、认定表和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凭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2006年按养老保险缴费工资6%、医疗保险缴费工资2%,以后年份按养老保险缴费工资8%、医疗保险缴费工资2%。从事来料加工全年月均收入达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折算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月数。
3、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已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均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已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招一名2万元额度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贷款。财政贴息、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本市城乡劳动力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空岗报告的,按每招一名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
(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给予重点提供以下援助和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