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兰溪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兰溪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我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受理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投诉,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监察等有关机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出让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出让人应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出让文件送市招投标办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发出。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按规定在市招投标中心信息网、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以及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