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由水泥加入其他建筑材料和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发改、经贸、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完善测试手段。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材料选购,保证主要材料及添加剂的质量,严禁不合格材料流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因商品混凝土质量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小批量混凝土或较远距离混凝土的供应。
第十一条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停工整改的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停止混凝土供应。
第十二条 严格进场商品混凝土的见证取样,对进场商品混凝土,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在监理的监督下,做好见证取样试验。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执行市区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规定。生产企业可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