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浙民优〔2007〕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在乡管理的残疾军人和原在职管理现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需本人先向民政部门申报),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分为住院医疗补助和门诊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