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的管理,规范储备业务操作规程,落实相关工作职责,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储备粮工作。储备粮规模总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下达,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统一调度,相关单位具体运作。
第三条 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四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属相关单位的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发行兰溪市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七条 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具体承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同时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开户农发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各购销分公司及相关库点受市粮食局领导,接受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管理,直接承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出、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各项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及仓储设施,对破坏、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及仓储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三章 储备粮计划与轮换
第十条 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农发行兰溪市支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经研究确定的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和农发行兰溪市支行下达给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由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市粮食局、财政局对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二条 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粮食品种的安全储存期限,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备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局安排轮换。
第十三条 储备粮轮换补库采用先出库后补库、边出库边补库和先补库后出库的方法。先出库后补库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兰溪市支行三家联合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总量不得超过储备规模的15%。采用先补库后出库方法轮换的,应当经市粮食、财政、农发行兰溪市支行三部门联合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轮换补库的粮食质量应当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及以上,补库结束后由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的粮食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轮换出库的储备粮一般应当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特殊情况由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直接销售的,需经市粮食、财政、农发行兰溪市支行联合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
出库的储备粮超过国家规定储存年限的(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食用油2年),由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后方可销售,鉴定费用由市财政承担。经鉴定确定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储备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