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营运车辆的税费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停征养路费后营运车辆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完善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运车辆税收管理办法
1、从事专业运输的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发票管理规范的(如专业客运公司、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等企业),其自有营运车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查账征收。
实行查账征收的营运车辆,须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经兰溪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后,由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为规范管理,对原实行查账征收的车辆重新进行报批认定。
2、上款之外的其他营运车辆(包括承包给个人营运和挂靠的车辆)实行“定额加发票全额”的征收管理办法。其应纳的地方税费,不开发票部分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税费(以下简称“定额税费”);开具发票部分按实际开票金额和规定综合征收率在开具或缴销发票时征收,不抵扣定额税费。
定额税费按综合征收率4.88%征收,具体税费比例为营业税3%、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所得税1.4%、水利建设专项资金0.12%。
3、实行查账征收的运输单位的自有营运车辆,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核准,代征单位据以不代征相关定额税费。
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及纳税期限
1、定额税费的征收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按照营运证核定载质量(吨)、辆(座位)数核定定额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2、鉴于国家养路费已停征,代征单位由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变更为兰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3、代征单位根据营运车辆综合检测期限的规定在每次检测时代征定额税费。具体纳税期限如下:
(1)按季检测的车辆,按季征收3个月的定额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