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港口岸线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港口岸线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维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兰溪港总体规划》及城市、防洪、环保、土地等规划,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港口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原则。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防洪标准和城市、环保、土地等规划。在兰溪港区域内从事港口岸线控制、保护、利用、审批、管理、整治以及与港口岸线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已有港区、规划港区和其他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河道岸线 (包括自然和人工的)。
第四条 市港航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和港航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港口岸线使用的协调,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为港口岸线主管部门,市港航管理机构为港口岸线行业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岸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港口岸线的性质划分
根据兰溪港总体规划、自然条件和区位功能,港口岸线分为重点控制岸线和一般性岸线。
(一)重点控制岸线是指兰溪港总体规划建设的五个港区内用于建设主作业区、公用码头、锚泊区及其他重要港口设施的港口岸线。
老港区是指横山大桥下游、南门大桥下游至黄湓大桥上游的区域,老港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货运码头,原有的货运码头逐步拆迁或外迁。老港区重点控制岸线,位于兰江中洲公园内江左岸(西岸)兰江大桥上游部分河段。
方下店港区重点控制岸线,位于灵洞乡金华江右岸(东岸)浙能兰溪电厂至灵洞乡费垅口村河段。
女埠港区重点控制岸线,位于兰江左岸(西岸)兰江街道毕家村至女埠街道上街村河段。
洲上港区重点控制岸线,位于兰江右岸(东岸)支流香溪入河口至香溪镇洲上村河段。
衢江港区重点控制岸线,位于330国道衢江大桥下游,衢江左岸(北岸)兰江街道应家村至黄家村河段。
(二)一般性岸线是指兰溪港总体规划范围内,除重点控制岸线外的其他岸线。
第六条 港口岸线与陆域、水域的控制
重点控制岸线预留的陆域、水域纵深范围依据港区详规确定,在港区详规未出台前按港口总体规划控制。一般性岸线预留陆域纵深从防洪堤坝顶向内延伸
(一)港口重点控制岸线后方陆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如确实需要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前应当征得市港航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港口重点控制岸线后方陆域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港口建设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或拆除。
(二)港口一般性岸线后方陆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与港口、航道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港口一般性岸线后方陆域内建设港口、航道设施,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港航建设办公室同意。
(三)在港口重点控制岸线前沿水域建设非港口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港航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港口一般性岸线前沿水域建设非港口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港航建设办公室同意。
第七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与审核
港口岸线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符合港口、航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使用港口重点控制岸线的建设项目,先征求市港航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由市港航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同意使用港口重点控制岸线的,项目审批部门才能给予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