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减少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对兰溪市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确需救助的伤亡人员实施救助的社会专项资金。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兰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公安局、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卫生局、民政局、人劳社保局、监察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筹集社会救助基金、审定救助基金的发放使用、协调救助基金运作等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市府办负责统筹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与财政专户的结算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对事故处置的协调和监督,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进行事故责任倒查,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市卫生局负责交通事故抢救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指导、监督抢救工作,审核抢救费用;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善后处理工作;
市人劳社保局负责协助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
市监察局负责对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对外称兰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管理制度与操作程序;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五)社会救助基金的孳息;
(六)其它收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交通事故受害人和赔偿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