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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兰溪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工业,兴三产,优环境,促民生”的总方针和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和促进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序规范开展,以全面、准确、及时反应我市服务业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

建立政府综合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由市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协同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行业法人单位的统计调查,并根据需要协助统计部门开展限额以下法人单位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二)统筹协调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组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

为了规范和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提高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二、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

(一)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全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与没有登记注册而实际从事服务业经济活动的个体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

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内容以全面反映服务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和满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基本需要为核心。主要掌握服务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资产负债、收支、盈余等情况。由市统计局负责制定《兰溪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制度另发),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对象分为法人单位(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和个体经营户两大类,并实行在地统计,具体调查对象名单由市统计局提供,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2、业务统计及方法

业务统计主要以反映行业业务活动的实物量及行政记录情况。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限额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年报报告期为112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 312 612 912 12 12 日前 ,年报为次年1月底前,从2009年二季度开始试行,2009年年报正式实施。

限额以下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实行季报调查制度。一年调查4次,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上报时间与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相同。从2009年三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按行业管理部门统计制度规定上报,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四)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市统计局根据统计制度确定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法人单位名单,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协助做好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承担行业管理部门以外服务业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的统计调查、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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