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意见》(兰委〔2008〕2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下山搬迁工作,现将《兰溪市下山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下山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下山搬迁工作,根据兰委〔2008〕21号文件精神和“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我市下山搬迁规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划与安置
(一)规划时间。新一轮下山搬迁规划时间为五年,即2008年~2012年。
(二)列入下山搬迁村的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自然村),可以纳入下山搬迁规划范围。
1、地处高山远山、未通机耕路的村(包括自然村);
2、人口规模在20户以下,按要求需搬迁到行政村或其他安置地落户的自然村;
3、因严重地质灾害隐患需搬迁的村;
4、市重点工程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内需整体搬迁或实现萎缩性管理的村;
5、生产生活条件较差,80%以上农户要求搬迁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
(三)搬迁方式。整体搬迁和零星搬迁相结合。
(四)下山搬迁农户实行“一户一宅”安置,单独立户条件和用地限额标准按照《兰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进小区农户允许以户为单位直接报批。
(五)整村搬迁的新村命名、户籍变更由民政、公安部门按程序办理。
二、审批程序
(六)下山搬迁小区(点)分市级(跨乡镇搬迁)、乡镇级(跨村搬迁)和村级三个层次,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批:
1、市级下山搬迁小区,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
2、镇乡级下山搬迁小区,经镇乡人民政府规划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扶贫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3、村级下山搬迁小区,在行政村作合理规划后,由村民委员会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市扶贫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七)农户下山搬迁实行年初申报、年终验收制度。年初由镇乡按照群众意愿和工作需要申报当年下山搬迁计划,经市扶贫办批准后实施,年终按批准方案进行验收,确定当年下山搬迁补助对象。具体按下列程序审批:
1、本镇乡范围内实施整村搬迁的,须经该村80%以上农户户主联名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报市扶贫办备案。
2、本镇乡范围内零星搬迁的农户,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扶贫办批准。
3、跨镇乡整村搬迁的,须经该村80%以上农户户主联名向迁出地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会同市扶贫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