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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兰溪市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兰溪市委办公室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归并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8]82号)文件及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和全市干部大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和规范我市非行政许可项目,归并交叉重复审批项目,确定拟保留的市本级非行政许可项目;对涉及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项目,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办理;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方式,强化批后监管,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二、工作重点

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面对企业、群众的,除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目前仍以审批方式实施的各类审批审核、登记确认、年检年审以及备案等项目。

三、规范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收费标准

1、规范非行政许可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法律、法规等在设定非行政许可项目中已经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不够具体的,可以由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目前尚不明确的,实施机关要本着精简效能、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出具体规定,但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审批无关的材料。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递交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受理申请,均应根据情况当场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回执。

2、规范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程序。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在受理单上加以明确并书面出具补办通知书。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寻求有关法律救济的权利。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审批的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3、规范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标准。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兰溪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收取费用的,按照本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和《关于缓收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费用的问题》(兰纠风办[2008]2号)执行。

四、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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