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兰溪市违反工程量变更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兰溪市委办公室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违反工程量变更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含不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的省重点工程项目,下同)工程量变更管理,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使政府以及国有、集体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反《关于印发兰溪市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06〕50号)、《关于印发兰溪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标后监管补充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148号)、《关于印发兰溪市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新增签认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149号)和《关于加强对工程量变更工作监督与管理的通知》(兰监察〔2009〕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变更均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