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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域水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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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保护好市域水环境,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事关全市人民水环境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7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兰溪市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市建设、污染减排为载体,综合利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系统、科学推进市域水环境保护,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构建生态兰溪、绿色兰溪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和“十二五”期间上级下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减排目标,兰江市界出境断面水质Ⅲ类水达标率90%以上;到2012年,全市水体富营养化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水质有所改善;到2020年,芝堰水库、城头水库和钱塘垅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Ⅱ类水以上,其它水库水质优于功能性目标水质要求。逐步恢复全市水流域和水库的自然风貌,形成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三、全面落实市域水环境保护各项任务

1.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类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全面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监管。严格落实《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兰溪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兰政发〔201039号),在芝堰水库、城头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工业项目、设立畜禽养殖场和发展农家乐等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充分发挥与建德等周边县市水源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联防联控、合力治污,确保芝堰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十个不批”原则,凡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及“两高一资”项目,一律不批。不断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化工、印染、制革、造纸、电镀、化学制药、重金属等重污染项目,合理选址,确保生产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坚决不批“15小”、“新6小”项目,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严格控制水晶行业新建项目。

执行《兰溪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优化产业、行业布局,引导工业项目落户到经济开发区、女埠工业功能区等环保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3.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分期分批逐步进行落实,2011年前全市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水库集雨面积区内全面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库集雨面积内增加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禁止无证排污、超标或超总量排污。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所有需经环评审批的新建项目,一律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原有的生产和经营单位,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后,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一律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适时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加大水环境执法力度,对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直排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处以高限处罚,并在全市通报,进行停产整顿。对长期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采取限产措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批先产或批小建大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两年内停止该企业新、扩、改项目审批。

4.深化重点行业、区域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按期淘汰制度。深化对电镀、化工和印染行业的综合整治。对电镀行业进行提标整治,关停一批治理无望、工艺落后的电镀企业,全面提升我市电镀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确保电镀企业废水排放达到新的国家标准;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化工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整治,邀请省化工环保专家对我市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制定“一厂一策”的整治方案,关停、搬迁一批污染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化工企业,规范、完善一批化工企业。全面开展印染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出台主要小流域镇乡、街道交接断面考核办法,继续开展赤溪、浒溪、石渠溪和梅溪流域环境污染整治,逐步改善流域水质。

5.有效控制农药化肥污染。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为方向,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加大商品有机肥推广力度,鼓励使用缓释肥料。积极发展节水灌溉、节水农业,降低肥料流失率。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精准施药技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2011年前,水库集雨面积内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减量增效实施面积达到6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5%以上,农药施用量下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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