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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建立并实施绩效管理模式,推进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企业或组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溪市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励,主要授予我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在工业生产(含农业加工)、工程建设、服务行业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依据本办法评审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新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市质量技监局、工商局、监察局、发改局、经贸局、安监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统计局、环保局、国税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监局分管领导担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五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三)制定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七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凡在兰溪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生产(含农业加工)、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的企业或组织,均可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兰溪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生产并运行三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产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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