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建设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水利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及省重点的建设项目按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办理决算审计。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水务局作为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的审核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其他领域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行使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由水行政或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兰溪市生态功能区规划》等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编制。
项目建议书编制应由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单位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按拟建项目性质、规模要求需办理土地及林地预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手续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可研估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八条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和投资概算超过可研估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概算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必须按基本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对各专项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项目必须完成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入施工准备阶段:初步设计已批准;项目法人已组建;项目已列入政府年度建设计划、筹资方案已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用地(含林地)、规划选址等已获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组建程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参照《兰溪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兰政办发〔2006〕49号)执行。按规定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招标投标必须进入统一招投标交易中心,履行招投标程序,市水务局对本市范围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实行监督。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施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须符合招标工程等级要求。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单位同意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属于应急度汛、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确因时间紧迫无法组织招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单位同意并报经相应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采用新技术、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可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本市范围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确定方式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执行,小型建设项目参照《兰溪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列入同期建设计划的小型专项工程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实行捆绑式监理。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资质等级必须符合工程等级要求。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配备符合要求的总监、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单个小型水利建设应至少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工作按《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规范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质量监督制。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上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兰溪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未履行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