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74号令)和《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意义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是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猪肉产品质量,是确保群众食肉安全,保证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重要环节。从我市情况看,目前,镇乡、街道生猪屠宰管理中还存在职责不明,生猪屠宰场过多,屠宰、检疫、肉品流通和市场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群众的食肉安全还得不到有效保障。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管理制度,加强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生猪产品经营活动以及生猪私屠滥宰的日常巡查。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了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镇乡、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站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下设站(所、队)负责人为成员,明确相应的职能科室,及时研究部署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该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镇乡、街道要确定1~3名熟悉业务的干部负责本镇乡、街道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检疫检验及市场肉品销售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建立机制,强化管理。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生猪屠宰联席会议,加强协调配合。镇乡、街道要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报表。从2011年起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列入镇乡、街道的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内容,进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三)注重协调,严格执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调配充实人员,落实执法经费和装备,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机制创新,注重部门执法协调,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
生猪屠宰管理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市生猪屠宰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规范镇乡、街道生猪屠宰活动。
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屠工(屠商)档案及动态管理机制,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农业局负责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不得对无耳标的生猪出具检疫证明;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工作,加大对外调生猪“瘦肉精”的检测力度;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行为。管理和指导乡镇畜牧兽医员做好检验检疫和有关统计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市场监督管理,督促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屠商)做好猪肉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并建立销售台账登记制度。查处市场、超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
市卫生局负责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集体伙食单位、餐饮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用肉单位从正规渠道采购肉品,严格索证、验货、台账登记制度。查处集体伙食单位、餐饮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