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工业用地潜力,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全面推进强工兴市战略,现对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加快清理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项目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1.新引进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在20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1.0以上,建筑密度45%以上,绿地率不超过20%,非生产性用房的用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7%,年亩均税收5万元以上。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外,在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所建厂房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确有必要建设二层及以下厂房的,建二层厂房需经市项目预审办同意,建一层厂房需报市项目预审领导小组审批。
2.已落户在工业园区的企业需要安排发展用地的,参照新引进工业项目标准执行,要求该企业上年度税收在5万元/亩以上。
3.已落户在工业园区的企业年税收达到3万元/亩(含)以上并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换发正式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预发证一般不予延长,确因政府原因造成不能换发正式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市清闲促产领导小组认可后延长一年;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缴纳出让金总额10%的违约金后予以延长一年。企业年税收1~3万元/亩,建筑容积率达到要求确需土地预发证转正式土地使用权证的,必须重新签订投资补充协议,并缴纳3万元/亩的达产保证金;企业年税收在1万元/亩以下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预发证转为正式土地使用权证。
4.已落户在工业园区的企业年税收在3万元/亩以下的,在股权、产权转让时必须出具所在地政府意见。
二、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载明具体建设开工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二)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
1.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或者总投资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或总投资已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或总投资的,但非生产性用房的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超过7%,绿地率超过规定标准20%的。
3.企业年度入库税额连续3年低于3万元/亩。亩均税收为实际入库税收额除以实际使用土地面积。
三、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办法
(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支付业主原土地出让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地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补偿。
2.退回土地。企业所在地政府已与业主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但未办理正式供地手续的,业主必须退回土地,所在地政府支付业主已缴预收款,地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补偿。
3.特殊情况的闲置土地处置,由市清闲促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低效用地处置办法
1.业主交还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整体或分割交还方式。
(1)交还土地价格按交还土地时前一年企业所在地出让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计算,并扣除该地块土地出让时的优惠部分,地面建筑物由市域内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