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做好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市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分项指标总量,是我市每年采伐胸径
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它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它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可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交通、水务、建设和驻兰部队等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二、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分类管理
为满足不同类型林木采伐需要,方便林农采伐,在限额控制内,不再设采伐期和限伐期。
对集体林,除省级以上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外,市林业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核对发各类林木采伐许可证。鉴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目前尚不具备核发条件,林业部门要积极为镇乡、街道创造条件,具备一个委托一个;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镇乡及街道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降低人工商品林和天然松类商品林主伐年龄。人工商品林松类21年及以上,杉类16年及以上,柏类及硬阔类21年及以上,软阔类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天然松类商品林26年及以上。
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对国有林,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拔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
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全市统一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具体下达到镇乡、街道。2011年木材生产计划按限额总量与综合出材率60%计
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三、规范申请和审批发证
采伐生态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林木、林地征占用采伐林木及采伐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所需采伐限额向市林业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向市林业部门领取。
除上述以外的林木采伐,由市林业部门或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集体林采伐,申请人填写兰溪林木(毛竹)审核采伐审批表,在申请人所在地和林木所在地公示,经公示无异义并由二名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确认,经林权所有人村委会主任和林木所在地村委会主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林业站、镇乡、街道分管领导和镇乡长、街道主任签署意见,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或交受委托镇乡、街道发证员发证。
市属及驻兰单位采伐林木,填写兰溪市林木(毛竹)采伐审批表,经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镇乡、街道公章后报市林业部门审核发证。
个人采伐原则上一户一证,但对于同一小班的相邻地块,林木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
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或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发证。
对于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一次采伐面积不得超过75亩,坡度35度以下的,一次采伐面积可扩大到300亩;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但不超过25%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镇乡、街道林业站和林业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采伐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
四、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加快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要加快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完善森林资源预警机制。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木竹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我市林木综合出材率统一确定为60%,林木价值按木材价格计,松类每立方米500元,杉类每立方米700元,杂木每立方米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