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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溪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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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2011〕28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金华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结合兰溪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和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和强化相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利相统一,认真解决政府管理中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对象和范围

“三定”范围是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局。此次涉及机构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重点是梳理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

三、主要内容

“三定”的主要内容是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科学确定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兰溪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的应由县(市、区)级政府承担的职责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确定部门主要职责。

2.将一般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现有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承担。

3.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需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配合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责交叉重叠和政出多门。存在职责交叉重叠的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难以统一的,由市编委办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协调意见,报市编委会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4.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写入部门主要职责。

5.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定部门职责的依据。

(二)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在明确职责的同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着力优化部门内部组织结构。

1.坚持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要综合设置,改变分工过细的状况;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要进行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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