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关于印发兰溪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04〕25号)和《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兰政办发〔2006〕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女性起领年龄
1.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将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待遇起领年龄从原来的60周岁调整为55周岁。
2.
二、提高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