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兰溪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保证服务业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根据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是指在兰溪市范围内投资的服务业产业类有关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商贸业、旅游业、物流业、金融业、社区服务业、文化服务业、科技信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八大行业中生产性、经营性服务业项目。
第二条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实施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年内开工建设的,确定为市服务业重点实施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年内开工建设的,确定为市服务业重点前期项目;年内可开工建设的市服务业重点前期项目,自动列为市服务业重点实施项目。
二、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服务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有关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对地方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作用强。
(二)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申报程序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在各项目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发改局申报下一年度的市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五条 申报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投资额、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开、竣工时间)、完成投资额;
(二)项目年度责任目标及实施进度计划;
(三)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产值、利税、增加就业、对城市功能完善重大影响等);
(四)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规划、环保等手续办理情况;
(五)其它需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 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一)发改局初审申报项目,汇总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经市政府同意,每年确认20个左右项目为兰溪市服务业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