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2年我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分工如下:
一、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责任体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平安市考核和“为民办实事”工程。加强监管部门之间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牵头单位:市府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参与单位:镇乡、街道,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镇乡、街道、部门负责人行政问责,切实加强食品全程监管,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期间各项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牵头单位:市府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参与单位:镇乡、街道,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认真总结和全面评估前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查漏补缺。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行业潜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牵头单位:市府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参与单位:镇乡、街道,市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调味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综合治理,切实保障食品重点品种的安全。
牵头单位:市府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参与单位:镇乡、街道,市有关部门
(三)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同时,开展中小学鲜肉由定点屠宰企业直接配送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农业局、教育局
参与单位:镇乡、街道,市有关部门
三、加大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力度
(一)强化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源头监管。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以“瘦肉精”、生鲜乳、种植业产品、农资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农产品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推进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镇乡、街道,市有关部门
(二)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市场管理。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进一步抓好生猪屠宰环节肉品品质安全,落实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和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可追溯制度,建立和完善屠宰企业监管档案和信用记录,遏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认真开展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农业局
参与单位:镇乡、街道,市有关部门
(三)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严格生产许可管理和技术规定,加强重点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不合格召回和黑名单公布等监管措施,继续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巩固和完善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机制,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质量技监局
参与单位:镇乡、街道,市有关部门
(四)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健全食品流通环节各项监管制度,完善食品抽样检验规则,规范抽样检验程序;继续组织开展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商场超市和食品交易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继续推进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全面推广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参与单位:镇乡、街道,市有关部门
(五)强化食品消费环节监管。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研究制订完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实施细则、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管等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食品摊贩监管机制和小餐饮长效监管机制。继续大力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做好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继续完善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参与单位:镇乡、街道,市有关部门
(六)强化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规范新接管业务和进口食品检验的管理工作,实现产品的依法统一规范管理。深化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继续推动出口食品分类定级模式改革工作规范化水平提升,深化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牵头单位:市商检处
参与单位:镇乡、街道,市有关部门
四、强化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