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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镇乡、街道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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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12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镇乡、街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镇乡、街道是生产安全工作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监管中最关键、最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市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期和事故的多发期,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加强镇乡、街道安全监管,落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现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对于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镇乡、街道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一)完善镇乡、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镇乡、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主任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镇乡、街道其他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二)加强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要求,重点镇乡、街道要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为镇乡、街道直属机构,名称为“××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增挂“××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牌子,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其他镇乡、街道在经济发展办增挂“××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牌子,明确专职监管人员,切实担负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属所在镇乡、街道领导,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管部门指导。

(三)配备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兰委〔201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经济开发区、灵洞乡、兰江街道、云山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3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其他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2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四)建立重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协管员队伍。重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人均超过100家的,应按照每人监管80100家的管理幅度,聘用安全生产协管员,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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