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5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计算,具体最高支付数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二、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在原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