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招投标监管力度,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兰溪市招标文件备案会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招标文件备案会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招投标监管力度,加强对招标文件制定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规定进市招投标中心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等各类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发出的文件。本制度对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等的备案审查,但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的备案审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三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拟发出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将招标文件电子版和书面文本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备查。
第四条 建立招标文件会审制度。
对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施工招标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招标文件或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文件,按本制度规定组织会审。
第五条 设立市招标文件会审小组。市招标文件会审小组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公管办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