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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长效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落实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长效管理机制(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

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监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共同责任的原则。

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以下简称“镇乡、街道、开发区”)是各自辖区内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规划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镇乡、街道、开发区应进一步明确班子成员、联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为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简称“两违”,下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市行政执法、监察、公安、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发改、经信、工商、安监、电力、供水、金融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两违”的预防、制止、查处和整改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职能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

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监管实行“统一领导、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市、镇乡、村三级执法监管网络,落实镇乡(街道)和村(社区)属地管理职责,实行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执法合力。

(一)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市委、市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土地管理、耕地保护、规划建设和执法监管工作。成立市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和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范围内“两违”整改查处和长效管理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决策重大问题的整改查处,督促镇乡、街道、开发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按要求做好整改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两违”长效管理办),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建立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两违”长效管理办牵头,监察、公安、检察、法院、财政、国土、建设规划、行政执法、农业、林业、水务、交通、工商、供电和信访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组织、人事、发改、经信、安监、供水、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市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监管以及“两违”整治的工作责任目标;部署落实全市“两违”案件查处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专项工作;监督检查镇乡、街道、开发区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情况;提出对镇乡、街道、开发区及市级相关部门防控和查处“两违”情况的考核评定意见;通报“两违”发现、制止和查处情况;研究决定“两违”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有关问题;研究“两违”预防和遏控新对策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法用地的依法查处和监管。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对新增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进行监管;建立镇乡、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及时将发现的“两违”建设行为函告所在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市级相关责任部门;配合做好违法用地预防遏控、制止查处和拆除复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交)土地违法案件,及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镇、村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检举和控告,配合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预防遏控、制止查处和协助强拆工作;负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及时依法进行处罚。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镇规划区内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情况;负责城乡规划的核实认定并提供相关资料;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两违”、非法毁林采石取土等破坏林地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对破坏耕地程度进行鉴定;负责对违法用地整改复耕复植进行督促检查、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审批。

交通部门负责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两违”的巡查、制止和处罚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堤坝、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两违”的巡查、制止和处罚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行为,为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制止和查处“两违”提供执法安全保障。对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财政部门负责“两违”整治有关罚没处理款的管理,负责将“两违”防控和拆除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落实“两违”整治年度考评先进单位奖励经费。

监察部门会同市效能办负责对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长效管理机制的各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或效能责任。

发改、经信部门对未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工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和经营者不得进行注册登记。

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对存在“两违”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通电、通水、通气。

人民银行要将当事人“两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金融机构不得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发放贷款。

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两违”信访件的督办,及时协调处理。

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两违”案件,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两违”建筑。

检察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涉及“两违”整治工作的各类案件,对“两违”整治工作中顶风作案或拒不配合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镇乡、街道、开发区及村(社区)

1.镇乡、街道、开发区负责统筹辖区内土地管理、耕地保护、规划建设及其执法监管工作。

1)负责制定土地管理、耕地保护、规划建设及执法监管的具体政策措施,落实共同责任长效管理机制;

2)负责辖区内“两违”网格化防控、制止、查处、拆除和复耕复绿,有效遏控各类新发“两违”行为;

3)加强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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