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对本市居民家庭申请实施五保与“三无”集中供养、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教育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时,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开展调查、审核,并向市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收入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申请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政府加强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机构的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兰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收入认定机构)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门负责本市居民家庭经济收入认定工作的机构。
镇乡、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家庭收入认定的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乡、街道的委托,承担居民家庭收入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居民家庭经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民家庭经济收入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家庭收入认定范围与低收入标准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并综合考虑其家庭财产状况,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其价值按实时计算。
低收入(低保边缘)标准计算方式=农村低保标准×12月×150%。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人员。
第八条 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九条 以下各项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业加工业生产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补偿费、安置费、土地转让金;
(十)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十一)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二)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十三)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十四)偶然所得;
(十五)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丧葬费、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九)残疾人康复、托安养补助金;
(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
(十一)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三)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一条 各类收入的核定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城镇居民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的和所提供证明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二)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四)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从事农业加工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效益计算收入时,应减半作为实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