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和兰溪市“1+3”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创建工业强市,实现“追赶跨越,重振雄风”总目标,结合我市工业实际,现就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创建工业强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扶优扶强,助推优强企业成长
1.重点培育的工业企业每年经申报推荐审核,按标准分类确定优强企业名单。市政府与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企业须制订远期及年度发展规划,并提出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责任期内若企业经济指标下降或一类优强企业无技改投入、技术创新项目,二、三类优强企业无市级(含)以上工业项目,则不列入扶持范围。
(1)国地两税2000(含)万元以上的优强企业为一类企业,以历年最高税收净入库数为基数,市政府与其签订“一厂一策”协议,给予重点培育扶持,以财政奖励形式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2)国地两税1000(含)~2000万元的优强企业为二类企业,以历年最高税收净入库数为基数,所得税、增值税净入库数比上年增长15%和18%以上,超基数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奖励60%用于技术进步。
(3)国地两税500~1000万元的优强企业为三类企业,以历年最高税收净入库数为基数,所得税、增值税净入库数比上年增长20%以上,超基数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奖励40%用于技术进步。
2.每年对优强企业的发展实绩进行综合评估,对销售收入超亿元、利税超千万的“亿千”企业和销售收入超5000万、利税超500万的“双五”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同时评选发展工业突出贡献奖,选择若干名入库税金贡献大、增长快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予以通报表彰,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实交税金300万元(含设备抵扣)及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3.鼓励优强企业收购兼并市内企业,涉及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及税费按园区有关政策办理。
4.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具体政策参照《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兰政发〔2012〕24号)执行。
5.鼓励本地或在外企业发展总部经济,推动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具体政策参照《关于兰溪市鼓励浙商回归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兰政办发〔2013〕41号)执行。
二、坚持主体培育,助推中小企业做强
1.根据“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积极做好“个转企”工作,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同时加大“小上规”工作力度,每年排选一批规下企业作为规上企业的培育重点。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完成年度净增规上企业目标任务的,任务以内奖励0.5万元/家,超任务以上的奖励1万元/家。同时制定“个转企”、“小上规”企业的奖励及扶持政策。
2.每年确定100家成长性好、创新欲望强、经营者素质高、有特色优势的中小企业列入重点培育的中小企业库,优先推荐给金融机构,把支持成长型企业贷款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在当年企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实交税金1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和实交税金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中,评选出10家“优秀成长型中小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
4.扶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或废旧物资回收并综合利用的生产加工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规模(不含基金及附加)实行分档奖励:2000(含)万元以上的,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净入库数留地方部分70%奖励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净入库数留地方部分全额奖励企业;1000(含)~2000万元的,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净入库数留地方部分50%奖励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净入库数留地方部分70%奖励企业;500~1000万元的,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净入库数留地方部分30%奖励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净入库数留地方部分50%奖励企业。
三、坚持新兴战略,助推企业自主创新
1.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引进和实施、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传统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对招商引资或列入市本级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或项目,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兰委〔2012〕21号)执行。
2.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列入市级(含)以上重点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和投产状况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的自营出口企业,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有关规费参照园区政策执行。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外来重大投资项目,按协议达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并达产后按重点工业项目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