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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成立小(1)型水库管理机构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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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要求镇乡、街道成立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小(1)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库成立管理机构。按照权责一致、属地管理原则,逐库成立管理机构,名称可确定为“XX水库管理所”。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库,原则上由村组确定管理人员;镇乡、街道所有的水库,由镇乡、街道确定管理人员;受益主体为跨行政区域的水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镇乡、街道确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般由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巡查员组成,并由水库所在镇乡、街道下文任命。

二、落实管理经费。镇乡、街道和农村集体应根据实际,从乡级财政预算、水库经营收入等多渠道筹措管理经费,明确管理人员报酬,制订管理考核办法,将管理报酬与年度考核结果相挂钩。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水库管理职责,落实水库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水库巡查制度、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等日常管理制度,完善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

镇乡、街道在6月15日前完成各水库管理机构组建工作,并于6月底前将成立文件和制度建设情况报市水务局备案。水务局要加强对镇乡、街道水库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附件:兰溪市小(1)型水库管理机构情况一览表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兰溪市小(1)型水库管理机构情况一览表

序号

水库名称

所在行政区域

现管理机构

备注

1

上湖垅水库

上华街道

高潮水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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