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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公布的使用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以及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较大的政府性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反映项目建设各项活动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文件、电子业务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指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依法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按项目专门组织的档案验收组负责实施。档案验收组成员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等单位组成。

第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为不少于5个的单数。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在验收结束后10日内,将有关验收材料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管理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其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应当包括城市建设档案部门。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先期进行项目档案检查,但不属于档案专项验收范畴。为确保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单位应实行项目档案多套制,提供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用于档案专项验收,并做好验收后档案移交保存工作。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已列入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

第三章  验收的依据和条件

第九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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