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市国土资源、林业、水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绿线划定
第五条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等相关规划予以划定。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塘、湿地、林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四)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界线。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并建立绿地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