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在外创业人员回归,推动我市浙商回归,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
一、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相关市级领导为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兰溪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指导和协调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总部办”,设在市经信局),负责日常总部企业审核、统计、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总部经济目标任务列入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年度工业综合考核。
三、原非兰溪市域内产生税收的企业或项目,在兰新办企业或利用原有企业、项目引进税收的,经总部办审核后可认定为兰溪市总部经济企业。工商部门在总部经济企业登记注册时,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四、总部经济企业上交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连续三年给予70%的奖励;从第四年起给予50%的奖励,其每年新增部分按70%奖励。
五、总部经济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分片归口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每引进总部税收50万元,奖励1万元,用于奖励总部经济企业引进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由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自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