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提高城市公共资源利用率,保障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市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有序停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城区范围是:黄湓大桥→黄湓大桥连接线→西环路→兰花路→横山大桥→婺江大桥(规划中)→环城东路→水泥专用道→黄湓大桥以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规范停车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场和泊位以外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区道路及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划定、设置停车泊位;不得擅自侵占、改建或挪用停车场地。在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交通标志指示,分类、有序停放。城乡营运客车、公交车、出租车等运营车辆应当在设有规定停靠站或临时停靠点停车载客。
三、增设停车泊位。新建、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场、茶楼、娱乐场所、商业街、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指标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使用的停车场。市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负责做好城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规划,按照“充分利用、便民为民”的原则,在不影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群众生活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范围内施划公共停车泊位。市建设局负责做好停车泊位划线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