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4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金政办发〔201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参保条件和参保管理
(一)参保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因城市拓展、道路网络、工业园区开发等土地经批准征收,征地时在册农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范围:
1.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
2.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管理
1.参保人数:由国土部门按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第二轮承包时被征地村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可参保人数。
2.参保资格:由被征地村按照农户的耕地被征收面积达到或超过第二轮承包时该农户的人均耕地面积(即个人耕地完全被征)认定。
3.参保流程: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做到即征即保和应保尽保。①由国土部门核定征收地块的可参保人数。②被征地村对该地块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统计并张榜公示,报所在镇乡、街道审查,核定。③被征地村统一填写相关表格、收取集体和个人部分保费,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4.特殊对象的处理:①1998年12月31日以前(二轮土地承包时)出生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在年满16周岁后允许参保,以后出生的满16周岁后不允许参保。②1998年12月31日以前(二轮土地承包时)出生,征地时户籍在被征地村的婚嫁女(男)允许参保。
二、基金筹集和基金管理
(一)基金筹集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办法筹集。
①政府补助资金标准:本意见实施前征地的,由征地单位按原标准缴纳政府补助资金;本意见实施后征地的,由征地单位按国土部门核定的可参保人数乘以标准(标准为我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50个月)缴纳政府补助资金。
②村集体补贴:行政村(或经济组织)可以为其成员缴纳一定额度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由村集体自行研究决定。
③个人缴费:个人缴纳标准分为二档:高档36000元、低档5000元(含集体补贴)。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档次,一次选定,不再变更。
政府补助资金在办理征地手续时由征地单位缴纳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集体补贴和个人缴纳的资金由村负责筹集,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缴纳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政府补助和村集体补贴。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筹集标准随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高档增加额的标准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额的15个月确定;低档增加额的标准按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额的10个月确定。政府补助资金标准按我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个月确定。
3.市政府建立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来源: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时,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0.5%比例提取,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二)基金管理
1.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含风险准备金),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转借、截留、挤占。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含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障金(含风险准备金)和所得利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设立基本养老保障金支出专户,资金存量由财政专户按保证支出专户两个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资金额度划拨。
3.政府补助部分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统筹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