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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区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区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区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线管理,规范管线规划、建设、测绘与信息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金华市区管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兰溪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规划、建设、测绘与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各种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工业、消防、综合管沟(廊)、其他用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封闭小区管线除外。

第四条  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鼓励和提倡采用先进材料和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逐步探索推进管线空间资源的有偿使用。

第五条  成立市综合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管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线办),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信息通报、规划管理及管网建设与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的规划、测绘和信息管理,负责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线工程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管线工程批后监管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影响交通安全的应该征得交通部门的同意。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及管线信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线普查、年度补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经费应当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设施的维护,保障管线安全运行。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管线专项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报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综合安排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管线专项规划、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编制管线建设年度计划。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管线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管线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管线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原有架空线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四)管线敷设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表、管线工程施工图等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管线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管线信息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和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开挖道路敷设通信管线的,由市管线办告知其他通信管线权属单位。需在同一路段敷设通信管线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同步提出申请,实行同一路段同步许可。

第十二条  以下零星管线工程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由建设单位持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直接提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管网挖掘许可,报市管线办备案,不再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一)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50米的;

(二)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100米的;

(三)工作井、交接箱等管线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城市排水管网的养护维修;

(五)其他属于零星工程的项目。

第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取得原核发机关的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前,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内容对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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