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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机制,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监管,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对所有在用、新购、转入机动车发放环保标志(绿标、黄标),实施分类管理。新购机动车直接发放环保标志,转入、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志。有效期满,重新检测合格后继续发放环保标志。2013年9月底前,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网络。
  (二)建立机动车环保标准准入制度。加强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全市新车和外埠机动车转入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Ⅳ”排放标准,禁止销售和转入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新购机动车和外埠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转入手续。
  (三)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和抽检制度。2013年取得计量认证和委托证书后(具备条件后),全市在用机动车正式实行定期检测,并纳入公安部门机动车检验项目,实行同步检测。经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未取得环保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环保部门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实行道路抽测,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进行停放地抽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测应当予以配合。对道路抽测、停放地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即上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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