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和限养区域划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和限养区域划分规定(试行)
为切实解决当前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江省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发展的若干意见》、《兰溪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兰溪市“十二五”环保规划》、《兰溪市“十二五”农业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际,特制定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和限养区域划分规定(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总量萎缩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区域划分
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生猪存栏50头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鸡、鸭存栏3000羽以上的养殖场。根据市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在合理调整市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及规模的基础上,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三类,具体划分区域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芝堰水库、城头水库、钱塘垅水库)、乡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洪垅水库、阴坑垅水库、小西湖水库、东湖水库、包坞水库、鲤鱼山水库、双牌水库、缪源水库、清水塘水库、联益水库、青岩山山塘等11座山塘水库)和农村村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灵洞乡洞源村茶山水库等101座山塘水库)。上述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库的集雨区范围。饮用水源水库的引水渠上游1000米及取水口下游200米的两侧200米以内的水陆域。
市级饮用水源兰江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金华江费垅至南门码头,衢江马鞍徐人渡至南门码头)两岸500米以内的水陆域,二级保护区(金华江石子排人渡至费垅,衢江童家至马鞍徐,兰江南门码头至兰江大桥)两岸200米以内的水陆域。
2.城市规划控制区,镇乡、街道集镇建成区,工业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省级以上文保单位(诸葛村、长乐村、芝堰村等)规划区外围500米区域;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000米及周边500米区域。
3.行政村(含自然村)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周边300米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