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和产业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和
产业提升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三改一拆”、“双清”行动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水环境整治要求和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猪场污染专项整治和产业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生态优先、供给安全、调量提质、助农增收”的总要求,突出资源循环,坚持有保有压,统筹当前长远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的必要行政手段,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生猪养殖排污总量,加快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切实改善市域环境质量,大力推进生态循环示范县创建,不断促进我市生猪产业规范管理和品质提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整治原则
关停禁养区内的养猪场,整治限养区内的养猪场,配套提升宜养区内的养猪场为原则,实现产业提升目标。
三、工作目标
利用三年时间,通过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对全市生猪养殖量实行减量提质,推进生猪产业提升,实行生猪养殖萎缩化管理,到2015年底,力争生猪养殖量减少10万头;落实禁限养区制度,严格养殖准入制度;实现污染物综合利用,促进资源化利用,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建设。
四、工作任务
按照《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和限养区域划分规定(试行)》和兰溪市生猪养殖业实际,明确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和产业提升工作任务:
(一)逐步关停市、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三江(兰江、婺江、衢江)、五溪(梅溪、甘溪、赤溪、游埠溪、马达溪)两侧200米和断面考核劣V类区域的的生猪养殖场(户)。
(二)全面整治限养区内养殖场。限养区内养殖场不得再扩建,并于2014年6月底前按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标准限期治理,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
(三)配套提升宜养区内的养猪场。宜养区内养殖场配套建设治污设施,提升生猪产业档次。
1.完善治污配套设施建设。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生猪养殖场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的要求,配套建设规范的干粪池、沼气池和配套池等治理设施,三沼达到综合利用。
2.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常年存栏50头以上猪场和散养生猪存栏量超过1000头以上镇乡、街道要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池,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规范处理病死动物,确保不发生滥丢病死动物现象。
3.提升三沼综合利用服务水平。对现有的农村沼气服务网点进行资源整合,通过设备更新、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各网点的服务水平,壮大服务技术力量,为养猪场污染治理工程安全长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扶持建立养殖废弃物异地配送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养殖场与种植基地对接,提高养殖废弃物异地循环利用水平。加大有机肥生产补贴力度,鼓励肥料生产企业以养殖排泄物为原料生产有机肥,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4.倡导生态养殖。积极推广农牧结合、种养结合等生态养殖模式,发展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和家庭农场,倡导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促进养殖废弃物就地消纳。
(四)严格生猪养殖审批准入制度。完善《兰溪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在整治行动期间暂停养猪场审批。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9月)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和产业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府办、法制办、农办、宣传、信访、公安、监察、环保、农业、国土、行政执法、工商、水务、建设(规划)、财政、供电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设在市农业局),并从环保、农业、水务、建设(规划)、国土、行政执法、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镇乡、街道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本镇乡、街道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产业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整治目标、工作步骤、政策措施等。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和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对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着力营造保护环境,支持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3.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召开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和产业提升工作动员大会;各镇乡、街道召开本辖区内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和产业提升动员大会,与所辖行政村签定责任书;各行政村召开本村生猪养殖场(户)的整治动员会议,积极做好生猪养殖场(户)的动员工作。
4.摸清情况,分类整治。全面调查全市养猪场的排泄物污染处理现状,由镇乡、街道组织力量对我市养猪场逐个进行细致的实地调查工作,详细了解记录存栏数量、猪舍面积、治污条件、消纳面积及离村庄(集镇)、河流距离等内容,根据排查结果确定每个养猪场的整治方式,并以行政村为单位予以公示。同时根据关停、整改等整治内容的不同,分别下达限期关停拆除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
5.落实人员,建立队伍。镇乡、街道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由镇乡、街道干部、村干部组成督导组,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技术指导以及整治督查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3年10月~2015年12月底)
本整治工作分三年完成。
1.整治第一阶段(2013年10月~12月底):镇乡、街道完成拆除任务工作总量的20%。
2.整治第二阶段(2014年1月~12月底):镇乡、街道完成拆除任务工作总量的40%。
3.整治第三阶段(2015年1月~12月底):镇乡、街道完成拆除任务工作总量的40%。
镇乡、街道可在规定期限从紧安排工作计划, 2013年底前,先行关停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断面考核劣V类区域的养殖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5年底前)
市整治办要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做到整改一家、验收一家;关停拆除一家、验收一家。整治验收工作每月汇总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