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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学年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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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

全日制高中(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初中、小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自愿参加,鼓励幼儿园在园幼儿参加。

二、筹资标准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个人缴纳标准为120元/人(含参加意外伤害门诊、意外伤害致残和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死亡商业保险费)。低保家庭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三、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缴纳

1.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学校负责参保学生登记信息录入工作。

2.学校负责本校学生(除低保家庭学生外)个人缴费资金的收缴和汇总工作。每年9月20日前,将个人缴费资金(包含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保险费)缴入兰溪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然后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参保人员与缴费花名册》、连同信息电子文档向市城乡居民医保处申请参保,领取缴费人员发票,并发放给缴费学生;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凭证由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发放。

3.“低保家庭学生”与民政部门认定政策一致。低保家庭学生,学校应单独造册,报教育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低保家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缴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办统一向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代缴。

4.在校学生的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9月20日。中途不得办理补、退手续。

5.保障时间和范围: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可报医疗费用及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费用。

6.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截止日期:2014年9月30日前。

7.在校学生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未继续参加学校统一组织交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包括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仍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报销待遇,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四、医保卡发放

原来已参加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学生不必调换新卡,对新参加的参保学生,其医保卡由市城乡居民医保处负责制作后交相关学校,由学校负责发放给学生。

五、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1.市内医院住院报销

参保学生在兰溪市人民医院、兰溪市中医院、兰溪第二医院、兰溪市妇幼保健院、兰溪市老年医院、兰溪市城西医院、兰溪永球医院、兰溪甘溪康福医院、兰溪圣康医院、兰溪康民医院、兰溪詹氏中医骨伤医院、兰溪康元医院、兰溪登胜骨康医院、兰溪惠利医院、兰溪邵小伟中医院、兰溪爱荣中医院、兰溪华盛医院;镇乡、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等。在市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本人《医保卡》和《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在医疗机构报销窗口当场即时结报。当场未报的,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处不予报销。

2.市外医院住院报销

参保学生在市外医院住院凭本人《医保卡》、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其本人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个人结算存折复印件到其所辖的镇乡、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办,由镇乡、街道医保办初审后,到市城乡居民医保处审核报销。

3.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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