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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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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溪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办事机构设在卫生主管部门。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的爱卫办,具体承担市爱卫会的日常工作,配备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镇乡、街道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确定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应当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重点支持卫生创建、环境卫生治理、农村改水改厕、水质卫生监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控制吸烟等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创建主管部门负责卫生创建的协调、考核与监督检查;

(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健康促进与教育,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农村改厕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指导等;

(四)规划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设施的专项规划进行指导;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设施建设;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大气、水体、固体废物、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河道清理保洁的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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