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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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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人民群众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保障省级生态市创建工作取得实效,解决当前生态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五水共治”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文明幸福新兰溪建设。依照省人民政府“打造环境执法最严省”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为加强环境违法执法力度,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特对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以下十个“一律”的惩处措施: 

  (一)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处以罚款,能够按上限处罚的,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罚。 

(二)一律依法停产整治。查实排污企业存在私设排污暗管的,故意或放任偷排乱倒污泥、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固体废物的,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一律依法实行停产整治。 

(三)一律依法实施关停取缔。凡涉及无证无照的小水晶、小电镀、锡箔加工、废塑料加工、废轮胎炼油、小冶炼等“低、小、散”污染企业作坊,一律自行关停,未关停的一律给予取缔;涉及到工业废水严重超标排放且无废水处理设施的未纳管的污染企业一律关停。

  (四)一律依法实施停电措施。对环保部门函告供电部门须实行停产整治和关停取缔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无证无照的污染作坊,供电部门在收到函告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实施停电措施。 

  (五)一律取消当年各类先进评选、政策资助和税收优惠。对于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取消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各类先进荣誉的参评资格;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申请资格;取消市级扶持政策中的各项财政资助和税收优惠;取消突出贡献工业企业、优强企业、成长型企业等的评选资格。 

  (六)一律抄送金融部门。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一律将违法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抄告人行兰溪支行,由人行兰溪支行告知市内各金融机构。 

  (七)一律不出具有关证明。对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环保部门一律不再出具涉及企业上市、资格申领、认证或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相关环保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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