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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无违建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关于开展“无违建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兰溪市委办公室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无违建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我市“三改一拆”行动,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总体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0日起,在全市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金华市关于“三改一拆”行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赶超跨越、重振雄风”步伐,加快美丽兰溪建设,以实现违法建筑应拆尽拆、建立和落实长效管控机制为方向,“无违建镇乡(街道)”、“无违建村(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坚持“依法行政、源头治理、属地负责、拆用结合、群众参与、合力推进”的原则,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转型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无违建市”创建活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禁违控违的意识进一步提高,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的政策规章全面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形成,既有应拆违法建筑全面拆除,符合保留条件的规范处置到位,新增违法建设防控处置到位,确保“零发生”,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拆违控违专项行动成果得到巩固发展。2014年,我市确保全市40%村(社区)达到“无违建村(社区)”标准,上华街道、赤溪街道、灵洞乡、水亭畲族乡、诸葛镇、梅江镇等6个镇乡(街道)达到“无违建镇乡(街道)”标准;2015年8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无违建村(社区)”标准,80%以上的镇乡(街道)达到“无违建镇乡(街道)”标准。

三、创建标准

各镇乡(街道)要全面开展“无违建市”创建活动,其中“无违建村(社区)”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无应拆既有违法建筑。对既有违法建筑依法、有效、妥善处置,依法依规界定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明确应拆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分阶段拟定拆除计划,做到辖区内既有违法建筑应拆尽拆。

(二)无新增违法建筑。全面禁止新的违法建筑,对新增违法建筑,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并处置,做到即查即拆。

(三)无规划盲区。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做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全覆盖,严格执行建房规划相关要求。

(四)无管理死角。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治理的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和管理网络,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五)无非法“一户多宅”。全面完成农村非法“一户多宅”的清理整治,对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保障建房用地指标。

(六)无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没有因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社会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做到辖区内社会和谐稳定。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月10日~3月31日)。制定“无违建市”创建活动实施意见,调研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组织机构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议,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创建宣传,积极营造创建工作浓厚氛围。各镇乡(街道)、村(社区)要层层抓好落实,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无违建镇乡(街道)”、“无违建村(社区)”创建工作中来。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4月1日~5月20日)。调查摸底阶段是整个“无违建市”创建的重要阶段,时间紧,任务重,各镇乡(街道)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组织专门队伍,负责此项工作。各村(社区)都要建立由镇乡(街道)干部牵头,村(社区)相关人员参与的调查组,对所辖村范围内的农户住房现状(一表一户),社区居民占用公共用地及空间,以及企业旧厂房现状情况进行地毯式全面调查,做到不多报、不少报、不漏报和不谎报。调查情况要在本村(社区)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市“三改一拆”办公室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镇乡(街道)调查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抽查核实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年终考核内容之一。试点镇乡(街道)将调查表及汇总表于4月30日前报市“三改一拆”办公室,其他镇乡(街道)村(社区)在5月15日前报市“三改一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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