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兰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二条 聘请6名法律专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在省内知名法律专家和律师中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法律执业资格;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措施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