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根据《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市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金人防〔201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人防建设的实际,就我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范围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执行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及人防重点镇乡(街道)。考虑区域差异,分为一类区与二类区。一类区(见附件),二类区为一类区所列范围以外,执行范围以内的区域。
二、执行对象
上述范围内,所有民用建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均须执行本规定。
三、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核定
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核定: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九层以下(含九层)且基础埋置深度
(三)除第(一)、(二)款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50%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四)除第(一)、(二)、(三)款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含前后期)在2000㎡(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五)在工业用地上非工业生产单位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面积可按兼顾人防要求落实。
(六)经批准修建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及同一项目总实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0㎡以内时配建的人防区域电站工程,可按应建6级防空地下室面积的60%核定应建面积。
(七)城市规划范围内单独建设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满足人民防空需要(地下设备用房除外),建设兼顾人防工程或人防物资库。
(八)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定的实施细则参照金人防〔2012〕32号文件执行。
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核定顺序为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申请条件
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一)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满足本市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达到本建筑区域内人员掩蔽需求,具体为按居住人口人均掩蔽面积1.0㎡计算。
(三)九层以下(含九层)民用建筑项目(含同一项目的前后期)6级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应建而未建部分人防工程可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具体缴纳方式为:
(一)一类区收费标准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面积2000元/m2缴纳。
2.九层以下(含九层)且基础埋置深度
3.除第1、2款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计缴(标准为2000元/m2)。
4.除第1、2、3款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且地面总建筑面积(含前后期)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缴纳方式同第3款规定。
5.九层以下民用建筑项目(含同一项目的前后期)6级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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