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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1118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

 

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和《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金委办发〔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三年求质变”总要求,全力开展以清洁能源、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控制、绿色出行、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燃、垃圾禁焚、干洗业废气整治、农业农村废气整治等为重点的大气治理十大专项行动。2014年,全力铺开我市大气治理各项工作,20152017年,落实措施、分步推进,确保完成金华下达我市的大气治理目标任务。力争到2017年,城市细颗粒物浓度(PM2.5)2014年下降26%以上,AQI指数优良率达到72%以上(优良天数达263天以上),全市重污染以上天气大幅减少,群众对空气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清洁能源行动

1.控制煤炭总量。制定煤炭总量控制计划,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原则上实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到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同比2012年下降10%以上,洁净煤使用率达90%以上。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外,禁止报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统计局配合)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积极开展煤改气工作,2014年底前,全市建成一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底前,全市基本建成二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7年底前,城区范围内,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固化压缩成型的生物质、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在供热供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允许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代替,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市发改局牵头,市环保局、经信局、质监局、财政局配合)

3.发展清洁能源。抓紧推进与金华对接“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引进工程,加快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城区供气管网全覆盖;到2017年,天然气年供应量力争达到10亿方左右。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风电等新能源,加大光伏发电政策补助,逐步降低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比重,到201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市发改局牵头,市建设局、经信局、财政局配合)

    4.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锅炉淘汰。2015年底前,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女埠工业园A区、城东经济开发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女埠工业园B区、江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全面实行集中供热。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改造,2014年底前,力争淘汰50% 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并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环保局、质监局、财政局配合)

(二)工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1.严格准入门槛。严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加产能,禁止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项目。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乡镇(街道)及开发区,暂停审批增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扩大产能,高耗煤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核准。(市经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提升产业布局。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大实施“腾笼换鸟”,加快对城区及开发区内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兰溪市化工园区的规划制定,推进重污染行业集聚提升发展,201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环保局、国土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3.淘汰落后产能。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提高能耗、环保、质量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到2014年底前,完成我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对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完成我市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产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配合)

4.实施脱硫脱销工程。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2014年,浙江浙能兰溪发电有限公司1#2#3#4#机组和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1#2#机组脱硝除尘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完成提标改造;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与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2017年底前,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发改局配合)

    5.控制工业烟粉尘。以火电、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深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实施限值排放,推进除尘技术改造升级。 201471 前,所有火电机组(及6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要完成提标改造并严于国家标准要求。2015年底前,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完成10家水泥企业的烟粉尘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诸葛南方水泥1#线、浙江红狮水泥3#线执行特别限值的深度治理,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质监局配合)

6.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纺织、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整治;2015年底前,完成化工企业有机废气VOCs综合治理,实施VOCs生产使用全过程封闭式作业,确保排气筒排放浓度与厂界浓度双达标;2017年底前,完成炼化、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质监局配合)
    7.推进清洁生产。加强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监管,强化装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塑料产品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生产、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2015年底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市经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8.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兰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商务局、环保局配合)

(三)机动车污染防治行动

    1.全面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注销全市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检验的车辆以及其他已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的车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自行主动报废;严格执行营运机动车和农用车(包括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强制报废标准,禁止强制报废营运车转入我市及向农村转移。全面淘汰辖区内的黄标车。2014年淘汰黄标车2950辆,到2015年底,淘汰辖区内的黄标车。(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质监局、财政局配合)

    2.严格机动车辆管理。严格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建立机动车检测和监管体系,实行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对经维修或者改造后排气仍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被列入高排放车型目录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监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禁止机动车销售单位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新车,禁止黄标车在本市范围内交易和过户登记。(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

3.加强检验和环保标志核发。严格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测设备计量检定;2014年底前,市区全面实施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检测,全市汽油车统一实施《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08)、柴油车统一实施《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3/843-2011)。把机动车排气检测纳入车检项目,实行同步检测,2014年底,实现全市应检测机动车辆环保检测率80%以上,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质监局、交通局配合)

4.加大区域限行和处罚力度。扩大高污染排放车辆区域限行范围和对象,20146月底前,市区限行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自 201511 起,所有建制镇乡(街道)及城市城区道路禁止非绿标车通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违反禁行规定的无标车和限行规定的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依法处理。(市公安局牵头,环保局、建设局、交通局配合)

5.推进油品提升。加强油品市场监管,严格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全省油品提升工程进度,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柴汽油。(市商务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配合)

(四)扬尘控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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