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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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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和《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金总工〔2014〕3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我市各级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1956年~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调整后的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各级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每月标准为:

(一)全国级500元。

(二)省部级400元。

(三)金华级250元。

(四)本市级160元。

(五)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2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三、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每月标准为:全国级600元,省部级500元,金华级300元,市级200元;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金华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除按上述标准享受荣誉津贴外,继续发放生活补助金。

四、实行医疗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退休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全国级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部级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

(三)金华级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

(四)市级按不低于40%给予补助;

(五)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

参加其他医疗保险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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